中共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中县分中心党组议事
决策规则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资中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高举旗帜,维护核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带头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以“四化同步、产业协同、片区共兴、美乡优城、共同富裕”为总抓手,加快建设成渝主轴绿色产业强县活力文化名城,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中实践新篇章。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组(党委)成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反腐,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七)将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传达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八)坚持党组会议会前学法制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各类法律法规,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九)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讲话、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十)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十一)研究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十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巡察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2次。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定期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十五)审议规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等项目支出,一次性经费开支1万元(含1万元)以上,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述职。
(十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向县委报告。
(十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十九)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十)综合监督股负责收集汇总党组会议议题,根据党组近期工作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经党组分管成员审核报党组书记审定,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股室、汇报人作好准备。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十一)议题承办股室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报党组分管成员签报。其中由多个股室联合承办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再报党组分管成员签报。
(二十二)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到项目安排、资金支持、机构编制和评比表扬、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制定等内容的,应在会前主动征求有关县级职能部门和相关股室的意见。
(二十三)议题承办股室一般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向综合监督股报送会议材料,综合监督股对会议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经党组分管成员审核,报党组书记批准后印制上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建议意见,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包括议题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两个部分)。
(二十四)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重要文件制定类会议材料,经党组书记同意,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组成员阅悉。
(二十五)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者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与要求
(二十六)党组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十七)党组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进行表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监督股,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八)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相关列席人员列席。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综合监督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党组分管成员审核报党组书记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二十九)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党组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人事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每次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三十一)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三十二)党组会议由综合监督股指定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党组成员,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十三)综合监督股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决定事项通知,经分管综合监督股的党组成员审核后,印发有关股室严格执行。
六、党组会议决策落实
(三十四)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组分管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向党组会议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会议决定。
(三十五)综合监督股负责对党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汇总,向党组书记或者党组会议报告。
(三十六)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