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加强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管理;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现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质疑、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办理立项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并按相关规定承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备案审查工作,国家、省、市已核准招标事项的,从其规定。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本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及相应处理工作,对评标现场专家所提出的建设工程比选政策依法作出解释。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办法,经县国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二)负责年度采购计划备案、采购计划调整批复。
(三)负责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审批。
(四)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管理、抽取等。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对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工作。
(七)负责组织考核县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利管理和供后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性管理文件,经县自然资源委员会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二)负责办理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审批。
(三)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解释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办法,经县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2.负责办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转让合同进行备案。
4.负责对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投诉与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中县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监督股负责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实施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完善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经县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
2.负责办理县属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转让合同等进行备案。
4.负责对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5.负责受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投诉与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和职权范围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凡是《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中所列公共资源项目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比选、拍卖、挂牌出让、询价、电子竞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方可向县发改局申请招标事项核准,并凭核准手续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负责办理交易登记,并向项目业主发出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行使会审招标文件职责并出具会审报告。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已备案的招标(比选)公告内容要求,在相关媒体上依法发布招标(比选)公告。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由负责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质疑和监督。
(七)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将投诉查处情况抄送县监察局、县财政局,接受监督。
(八)项目业主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将合同向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确保交易成果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十)其他未约定事项,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采购需求,并按要求进行需求论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2.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5.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应当设置的条件。
(二)采购人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须按相关程序向县财政局申报审批。
(三)采购人根据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对应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名称编制采购计划,送县财政局备案或批复。
(四)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五)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1.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法规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发(售)采购文件。
4.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合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5.开标、谈判、报价。
6.专家评审。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八)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规定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招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副本。
(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一)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十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履约。
(十四)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将相关验收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十五)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六)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
(十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采管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十八)其他未约定事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勘测定界、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制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制订好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文件。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四川省政府一体化平台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步在规定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拍卖资质的工作人员或聘请具有土地拍卖资质人员主持交易活动,并确定成交人,在规定媒体对出让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复印本次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九)出让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有关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资产处置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和准备好相关手续后,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处置单位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批复,委托评估单位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按规定将属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项目批复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处置单位自行处置范畴的,按规定批复给处置单位自行组织)。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编制资产处置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处置单位会审后,由处置单位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公告和出售出让文件。公告期不得低于7天,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处置标的基本情况、处置方式、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竞买申请和组织现场踏勘,确认申请人竞买资格,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七)公开处置时,须按照经批准的处置方式和相应程序进行,并确定竞得人。
(八)处置结束后,处置单位应及时将处置资料移交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竞得人出具《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
(九)竞得人凭《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与处置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十)处置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相关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后,按照相关流程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公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平台上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适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
货物 |
A |
|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
|
4 |
复印机 |
A02020100 |
|
|
5 |
投影仪 |
A02020200 |
|
|
6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00 |
|
|
7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00 |
|
|
8 |
打印机 |
A02021000 |
限于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A02021006 票据打印机 |
|
9 |
LED显示屏 |
A02021103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 |
|
10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
|
11 |
扫描仪 |
A02021118 |
|
|
12 |
碎纸机 |
A02021301 |
|
|
13 |
乘用车 |
A02030500 |
|
|
14 |
电梯 |
A02051227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 |
|
15 |
不间断电源 |
A02061504 |
|
|
16 |
空调机 |
A02061804 |
|
|
17 |
家具 |
A05010000 |
限于A05010201 办公桌、A05010202 会议桌、A05010204 茶几、A05010301 办公椅、A05010302 桌前椅、A05010303 会议椅、A05010401 三人沙发、A05010402 单人沙发、A05010501 书柜、A05010502 文件柜、A05010504 保密柜等11个品目的非定制办公家具,以上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汇总金额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 |
|
18 |
复印纸 |
A05040101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 |
|
19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非定制基础软件 |
|
20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A08060399 |
仅限于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汇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工程 |
B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 |
|
|
21 |
拆除工程 |
B03030000 |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
|
22 |
装修工程 |
B07000000 |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
|
23 |
修缮工程 |
B08000000 |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
|
24 |
房屋施工 |
B01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房屋施工工程 |
|
25 |
构筑物施工 |
B02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构筑物施工工程 |
|
26 |
工地平整和清理 |
B0301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地平整和清理工程 |
|
27 |
土石方工程 |
B0302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土石方工程 |
|
28 |
工程排水施工 |
B0304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排水施工工程 |
|
29 |
其他工程准备 |
B0399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工程准备 |
|
30 |
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 |
B04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工程 |
|
31 |
专业施工 |
B05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专业施工工程 |
|
32 |
安装工程 |
B06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安装工程 |
|
33 |
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 |
B09000000 |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 |
|
服务 |
C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财产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除外) |
|
|
34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
|
35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
|
36 |
财产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
37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
|
38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印刷业务 |
|
39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
|
40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指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 |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及其说明(有备注说明的除外)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及不良行为记录与
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和诚信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增强交易各方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充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现场管理及各类交易主体、评标(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的管理。
纳入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县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产权交易、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专利技术转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作为基本内容纳入平台交易范围。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是指交易范围内的现场管理和服务;现场不良行为是指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在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及其他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职责。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国资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管理监督职责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为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二)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的制度规范,推行现场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四)查验进场交易事项相关手续;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现场管理,记录、纠正、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依照规定组织抽取评标(审)专家;
(七)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相关人员在交易现场的行为,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完整保存交易数据资料;
(八)接收现场质疑、异议,依照职责权限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监督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县政府办、县财政局的综合监管;自觉接受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国资、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不代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交易参与各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现场纪律
第八条 业主(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下同)、竞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下同)、中介机构(招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等,下同)、评标(审)专家等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第九条 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及现场交易管理服务人员实行登记、持证、配牌(卡)上岗制度。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登记、持证或配牌(卡)的,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区域开展工作。
第十条 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及现场交易管理服务人员均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项目交易中应该保密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中介机构现场纪律
(一)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或参与交易活动;
(二)在交易活动开始半小时前到达现场做准备;
(三)不得与竞标人相互串通;
(四)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交易文件,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文件;
(五)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提供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竞标人现场纪律
(一)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
(二)按规定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不得扰乱现场秩序;
(三)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业主、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评标(审)专家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审)室;
(二)发现本人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三)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
(四)不得损毁评标(审)相关资料,不得将评标(审)用的文件、表格等资料带离评标(审)现场;
(五)如实在评标(审)报告中记载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六)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法办事,遵章守纪;
(二)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
(三)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四)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审)区;
(五)不得违规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受理、处理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
第四章 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配合做好现场相关工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二)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三)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五)自行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
(六)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二)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预约和确认交易场地;确认场地后随意取消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确认进场交易的时间与公告发布的交易时间不一致;
(四)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全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
(五)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
(六)不按规定接收投标、竞买等竞标文件,不按规定对标的瑕疵予以披露,不按规定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七)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九)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进场从事中介业务;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竞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
(十)评标(审)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二)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竞标人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拒不服从现场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
(二)参与围标、串标,在现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标人;
(三)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标;
(四)向交易相关方或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财物或其他好处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中标(成交)人索要财物或其他好处等;
(五)违规联系和接触评标(审)专家,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或谋取中标(成交);
(六)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
(七)伪造、编造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证书、资料参与竞标;
(八)评标(审)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九)在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中,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争结果;
(十)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评标(审)专家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申请回避;
(二)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故迟到或无正当理由缺席;到达现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审),或评标(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评标(审)无法继续进行;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审)现场;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违规索要评标(审)劳务费;评标(审)结束后违规带离与评标(审)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四) 请他人代为参加评标(审),或代他人参加评标(审);
(五)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审),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审)结果;
(六)违规接触中介机构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违规透露评标(审)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拒不服从现场管理,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五章 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并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纠正、制止后,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填写《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未对交易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出现第四章有关不良行为,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情节轻微不良行为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有第四章的相关不良行为,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水利、交通、市场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主体和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站上进行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等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平台,并负责公布、删除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事项。同时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现场管理监督、现场记录、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二)信息告知。具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辨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三)信息删除。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公示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对个别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影响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具体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并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删除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招投标、采购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效期间内的相关单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主体资格限制。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以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在我县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必要性合格条件。
第六章 现场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
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依法、公正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离现场监督和管理服务岗位;
(二) 擅自将岗位工作牌(证)交予他人,导致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等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审)室等禁入区域;
(三)不认真检查开标后移送评标(审)的资料或物品,导致违规资料或物品送入评标(审)室;
(四)违规透露专家抽取、评标(审)等与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
(五)违规接触竞标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违法干预评标(审)过程或评标(审)结果;
(七)不按规定受理、处理、移送现场异议、质疑和投诉;
(八)其他不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县政府办、县财政局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人、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处理。由县财政局或监察部门受理、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交易业务工作规程
政府采购项目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四)办理层级:县级
(五)实施主体:采购人
(六)受理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县财政局批准。
(七)颁发和送达:电子资料通过四川省一体化平台推送。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办理环节时限: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十二)部门业务支撑电话:0832-5617156。
二、受理标准及审查要点
电子件:采购需求文件1份、委托协议1份、核准表1份、需求论证1份、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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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项目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形式: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四)办理层级:县级
(五)实施主体:资中县人民政府
(六)受理条件:
1.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2.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颁发和送达:电子资料通过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纸质资料通过现场递交。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办理环节时限: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十二)部门业务支撑电话:0832-5617156。
二、受理标准及审查要点
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复2份、委托协议2份、宗地图2份、红线图2份、土地拍卖方案2份、规划条件2份。
国有资产处理项目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四)办理层级:县级
(五)实施主体:县级各单位、兴资公司等
(六)受理条件:
1.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批复。2.处置单位的对处置资产的方案。
(七)颁发和送达:电子资料通过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纸质资料通过现场递交。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办理环节时限: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十二)部门业务支撑电话:0832-5617156。
二、受理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二)资产处置的审批情况;(三)资产处置时需要说明的情况;(四)对竞买方的基本要求;(五)处置方案;(六)其他事项。
开标纪律
一、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监督人等交易主体参加。
二、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佩戴中心发放的工作牌开展开标工作。
三、所有参会人员均应佩戴身份识别牌参加开标大会。
四、所有参会人员在开标会场应主动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严禁吸烟,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五、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督部门书面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不得在现场吵闹、滋事,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开标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主持。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对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符合接收要求的,不予接收。对符合招标文件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管。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开标,宣读开标工作纪律,公布开标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工作人员姓名。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拆封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五、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开标现场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积极处理。须提交评标委员会审定的,不得越权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七、唱标结束后,交易各方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离开开标现场。
八、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在现场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陪同下移送开标所有相关资料到交易评审区。
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场交易并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行(相关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项目业主提交的抽取评标专家条件要求,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四、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监督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均不得离开限制区或与外界联系。
五、抽取评标专家前,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出示盖鲜章的招标文件、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合同原件,提供抽取条件要求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抽取评标专家。
六、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室。
七、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抽取评标专家条件要求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八、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用语音和短信通知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应当给评标专家预留出合理的在途时间)。通知评标专家时不得泄漏有关招投标项目的内容。如果所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在抽取系统请假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九、评标专家确定后,在专家到达现场前抽取内容应保密,专家到场后由工作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进行核验。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审)专家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标(审)专家是指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审)活动的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磋商等)小组成员。
第三条 评标(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已接受评标(审)邀请的,应按照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三)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评标(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审)办法,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审)工作。
(五)客观公正履行评标(审)职责,拒绝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
(六)评标(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招标人(采购人)出具完整的评标(审)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审)结论并记录在案。
(七)遵守项目评标(审)的保密义务。
(八)评标(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评标(审)委员会负责人、项目监督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九)评标(审)结束后,应主动归还评标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
(十)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调查;配合做好对评标(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处理。
第三条 评标(审)专家参加隔夜评标(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统一的作息时间和安排,不得擅自单独离开。
(二)不得擅自与他人接触,不得私下相互串门,不得擅自对外联系,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需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对外联系,用项目监督人员房间电话或中心录音电话对外联系。
(三)廉洁自律,禁止收受有关贿赂或者串通有关人员。
(四)发现异常情况或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或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反映、举报。
第四条 评标(审)专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审)活动。
(二)把手机等带入评标室或使用具有任何通讯功能的工具。
(三)在评标(审)期间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等其他影响评标(审)活动的行为。
(四)评标(审)过程中,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审)专家的结果,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出具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向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无故拖延评标(审)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
(五)评标(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审)室的,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六)评标(审)结束后,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将评标(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审)区域。
(七)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审)有关所有涉密信息。
(八)同一评标室两名以上专家同时去卫生间或其他公共区域。
第五条 评标(审)专家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在交易现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公示,或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现场管理服务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资中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二、评审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评审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服务。
三、评审前管理与服务
(一)评审前应检查调试评标设施设备和确保评标所需日常用品准备就绪。
(二)应根据项目情况安排相应的评标室。
(三)评标资料准入
1.开标结束后,在评审区门禁处与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开标)组织工作人员办理评标资料准入手续,无监督人员随行的资料不予准入。
2.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的评标资料(含电子文档资料)及文具用品送至相应的评标室。
3.资料移送人员及项目监督人员离开评审区,工作人员应关闭隔离门。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场
1.由按规定抽取的评标专家和业主代表(若有)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评审区门禁处进入。
2.评标专家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应通过指纹识别系统等方式验证身份。
3.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应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并存入储物柜。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应通过安检检查,并佩戴评标专家证进入评标室。
四、评审过程管理与服务
(一)评审过程中,非评标人员不应擅自进入评审区,应存包和相关通讯工具后,由项目监督人员陪同进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评审现场管理日志。
(二)评审过程中由评标专家提出的质询、澄清以及交易相关方的回复等书面资料应经项目监督人员核实、签字同意后,通过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传递。
(三)评标专家的工作餐应由工作人员转送至评标室。
(四)评标专家因特殊原因需对外联系的,应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在现场监督下使用专用录音电话进行,工作人员做好通话记录。
(五)评标专家在评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应离开评审区。如确需出入评审区,应在工作人员处登记、写明原因,并经项目监督人员签字同意。
(六)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标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征得项目监督人员签字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并按程序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七)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呼叫及时应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并在评标报告签字确认后,语音通知工作人员将评审结果相关资料交与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中心留存评标报告复印件。
(九)专家离开评审区,不应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审后续管理
(一)评审结束后,应按规定支付专家评标劳务费。
(二)相关人员退出评标室时不应影响其它评标室的正常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易项目现场记录表,做好记录及评价。
(四)关闭评标室电脑等设备,关闭电源和门窗。
(五)做好专家抽取相关资料、评标报告复印件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对于评审环节出现的不良行为及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由交易相关方和项目监督人员签字,并及时移送交易中心监督部门。
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程序
一、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到达开标现场。交易组织环节,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开标(拍卖)现场工作人员严格查验交易主体身份(投标人除外);
(二)监督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继续接收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开标;
(三)监督开标结束后将招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在全程监控下移送至评标室,禁止进入评标室人员带入违禁资料或安装违禁电子文档。
二、投标截止时间半小时内,及时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环节,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严格审验抽取专家资料,并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
(二)监督专家抽取相关人员不得擅离电子监控区和对外联系。
三、专家抽取后及时到监控室对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监督评审区工作人员严格查验专家身份,并按规定提供评标管理和服务;
(二)监督相关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跟专家接触,发表倾向性言论;
(三)监督和配合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回复评标专家质询或向评标室传递资料。
四、隔夜评标的,重点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一)隔夜前,向专家宣布隔夜评标纪律,引导和监督专家走专门通道到达上车地点,负责对专家房间的网络及通讯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切断;
(二)隔夜期间,重点监督专家隔夜期间不得带走通讯工具和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加餐名义私下接触和交流、不得擅自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场地外就餐和逗留;
(三)隔夜后,负责回看当晚监控录像,若无异常情况,签字确认;若有异常情况,保留证据并移送相关部门。
五、维护所辖交易项目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交易现场或电子化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六、接受交易事中有关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项目业主现场守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未办理场地预约的项目,不安排开标室。
三、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工作证(牌)开展工作。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对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对符合招标文件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完成签收并妥善保管,登记在册。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拆封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主持开标大会的主持人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牌),严格按照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宣布投标截止,同时开标。
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七、开标现场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积极处理。须提交评标委员会审定的,不得越权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八、唱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与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移送所有资料到交易评审区,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九、不得在交易现场内或现场外通过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十、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投标人(供应商)现场守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
三、如果需要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
四、对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因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拒收而无理取闹。
五、在开标室指定席位就坐,不得随意走动,保持会场安静,通讯工具调为震动或静音。
六、唱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七、在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反映,或按相关程序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八、交易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尽快离场,不得在场内或场外采用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九、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供书面澄清或答复,不得延误。
十、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中心各股室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要求中心全体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文明办公、秉公办事,自觉维护本中心勤政、廉洁、高效的形象。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推行政务公开。将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标准等向社会公开。
2、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条件,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3、缩短办事时限。对于立即可办理的事项,要做到即来即办;其他事项,要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创造条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提供优质服务。要以亲情态度服务,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作为工作效率的目标,对服务对象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尽已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5、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杜绝内幕交易,严禁幕后操作,打击围标、串标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落实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业务,做到依法交易、文明办公、廉洁高效。
2、公示交易流程及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登录中心网站、编印服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明确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完事务,并立即告知服务对象。
4、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及必备资料。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内容,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尽快办理。
5、接待来访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友好、礼貌周到、服务热情,对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重要问题、疑难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若经办人员外出、请假或临时离开岗位,应委托其他人或由主管领导安排人代办,保证该岗位上班时间始终有人在岗。
7、对于特殊或重大事项,需进行研究或请示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的,进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
第六条 服务承诺制度的管理
1、服务承诺制度落实工作由各股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中心综合监督股负责。
2、设立询问、质疑、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企业各种询问、质疑、投诉。
3、对群众质疑、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质疑、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 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惩处
1、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效能告诫。
3、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者,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前来中心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承办人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二、凡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部门对所办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
三、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四、凡各股室承诺的办理时限,必须认真履诺。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说明和解释,并预定办理时限。
五、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六、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可以直接处理的应马上处理,一时不能调查清楚的,应说明情况,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
七、各项业务工作的办理时限,由各业务股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进行公示。
八、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所在股室负责人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操作程序、应有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手续齐全的服务对象,应按规定限时办理。
三、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手续不齐全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资料。
四、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态度平和、耐心解答,并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相应的依据。
五、对因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是指第一个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办事的工作人员。
三、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办事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以下主要责任:
(一)受理应由本股室本职责范围的来电、来访及业务。
(二)对属于本中心职能范围而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转给本中心其他股室或人员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能范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拒办理由,并根据自己所知情况给予对方指导和帮助,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该业务可以解答、办理的单位及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资料齐全的,应明确给予答复和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提供必要资料、表格。不能立即办理或无法对咨询事项作回答的,应告之其办理程序和期限,做好解释说明。
(五)若接受的咨询和业务暂时无责任人或责任不明确的,能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请示中心或股室领导,给办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四、对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批转有关股室限期答复。
五、对受理的业务,凡涉及多人或两个以上股室承办的,相关人员和有关股室应该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六、首问人在接待来电、来访和业务时,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中心工作人员的良好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基本了解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本中心各股室的职能业务范围,熟悉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熟练本岗业务工作。
八、首问责任人问责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工作调整等处理。一是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委拖延,不负责的;二是首问人未将所接待的事情及时转给本中心其他股室、人员办理的;三是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一次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相关事项的;四是对前来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